好康的報大家!
2010年1月29~31日高雄特賣流當拍賣會,歡迎來撿便宜(高雄市公會)。



 

 

 

 


























 



序前篇:

  公佈至今近快年了,就我所知:非但不能解貧之急,更物其而反!很多業者已不再為「江湖救急」而定義了。可惜、可嘆,立法美意不甚係美。


  就拿「倉棧費」,之前沸沸騰騰的說:只能收一次?完全虛設!當舖業法哪一條文有明文有定?根本胡亂而言?是否應澄清?不應模泥兩可!


再者:年利率三十又有幾家業者做的到呢?連最基本未修法前之「不得預扣利息和費用」的業者根本就沒幾個了,還大言不殘為民所修?


  主修的立委丫,去了解了解現實上的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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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當舖業法的迷思-主觀迷思不代表客觀表現

  

  

100年後修改的當舖業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1214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1229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077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3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13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登記管理 
§4
第三章 營業管理 
§15
第四章 罰則 
§27
第五章 附則 §3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健全當舖業之經營輔導與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
  三、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之人。
  四、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
  五、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之行為。
  六、轉當: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
  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
  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十、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憑證。
  十一、質當金額: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貸與持當人之金額。
  十二、滿當期日:指約定取贖之最後日期。

                                                
第二章  登 記 管 理


第四條(檢附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經營當舖業應檢附申請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契約書內容摘要。
  五、資本額。
  前項第一款之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
  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自本法施行後,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但本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列入計算。
  第一項申請籌設,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發給籌設同意書。
  前項申請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按指定之期限籌設完成,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合格取得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籌設經勘驗不合格,且未能於指定之期限改善並申請複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意書。
  前二項之籌設或依法登記或限期改善,如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限完成,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六項所定六個月期限辦妥登記,且未申請展期者,或申請展期後仍未辦妥登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之審核籌設申請、審核發給籌設同意書、勘驗、許可及廢止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負責人之消極資格)【相關罰則】§3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第六條(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及註銷)【相關罰則】第一項~§33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第七條(最低資本額)
  當舖業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營業場所及庫房之設置基準)【相關罰則】第一項~§31;第四項~§32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
  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當舖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不得轉當。

第九條(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資本額。


第十條(停業申請書)【相關罰則】第二項~§32;第一項~§33
  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

  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第十一條(營業場所揭示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營業場所揭示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

 新舊之差別只在年利率之調降為三十%---------疑問1。

第十二條(投保責任保險)【相關罰則】第二項~§31
  當舖業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第十三條(質當物毀損、滅失之查驗)【相關罰則】第一項~§32
  當舖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當物毀損、滅失時,應即通知持當人,並造列清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質當物,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

  當舖業與持當人約定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質當物滅失、毀損或被盜時,持當人應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約定為無效。

第十四條(當票記載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第三章  營 業 管 理


第十五條(查驗證件並捺指紋)【相關罰則】§30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不得收當之物)【相關罰則】§30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第十七條(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當票取贖及掛失)
  當票持有人在滿當期日前,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票取贖質當物;取贖時,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並於當票副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
  持當人於當票遺失、破損,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者,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當舖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質當物利息計算及費用)【相關罰則】§32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新舊法皆相同,但預扣利息及費用(前扣)大有人在!90年度修法時,我所面臨的就是積極的將本來前扣的客戶改成後扣了,為什麼前扣和後扣一樣是扣就有人那麼積極的改?還是有人一樣在前扣?明文規定確了解內情的一堆!如果想知道為什麼私下留言吧!對當舖業來說有他們的商業機密;但對需求者來說也有知道的權利!兩衡之下,私下解讀。

第二十條(利息及倉棧費之收取【相關罰則】§32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目前的當舖棧倉費都以「一個月」收一次,但有說一個月為一期限嗎?再者:倉棧費又是什麼?如上:私下解讀。而姑且以一個月收一次好了,下面的內容沒在修定的當舖業法裡面丫?怎新聞和報導皆言只能收一次?公報確沒明定?很疑惑。

 

  新聞報導和問過n個當舖公會裡的人,都說:棧倉費只能收一次!但為什麼這裡沒明文寫只能收一次呢?再者:如果真的只收一次的話!對消費者和業者真的是好事嗎對需求者而言:如真只能收一次,那銀行20%、當舖30%+5%=35%-20%=15%/12=1.xxx一萬元一個月多約100多元(比銀行)那業者是不是也要考慮一下聯徵的信用度和負債比呢?這樣對需求者的正面比較ok?還是負面?業者如果比照銀行那又對需求者是方便?還是不便?我很疑惑。

  對業者而言:棧倉費只收一次?是指:一個人的身份只能收一次還是典當一次只能收一次?前者:能防同一個人一輩子只能收取一次棧倉費,但防不了當品轉成他人名下後又再收一次!?有用嗎?當然有:對沒有朋友的人有用!

  後者:業者要求需求者一個月內一定要清償!不然以處理件處理,請問:清償後需求者又要借;這棧倉費收不收得合法?這是在保障業者還是需求者呢?我覺得:是供給者使詐為難需求者!需求者無法在一個月內清償那對不起請到別間;別間也說對不起請至別間;那對業者、需求者何人有利?

第二十一條(滿當期限及滿期後之處理方式)【相關罰則】§32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第二十二條(登記簿及流當物清冊備查)【相關罰則】§28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第二十三條(查察)【相關罰則】§29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

第二十四條(報警處理)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報警處理)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贓物物主之取回方式)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違法營業之處罰)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處罰)
  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妨礙、拒絕查察之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處罰)
  當舖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一條(罰鍰)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

第三十二條(罰鍰)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第三十三條(罰鍰)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第三十四條(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證照申請換發)
  本法施行前已經許可、登記之當舖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檢附原證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照。但其資本額及責任保險應符合本法規定。
  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廢止其原許可。
  本法施行前,各直轄市政府已設立之公營質借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增設。
  前項公營質借機構,應自負盈虧,不得以公務預算負擔其人事、業務及房地租賃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許可證費額之訂定)
  核發、換發及補發當舖業之許可證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各種書表格式之訂定)
  本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檔以總統府公報、立法院及法務部資訊網為依據,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

 

  總結:當舖業已進入下坡期了,而業者和業者之間只會以降息之法來移件,一些新客戶在審件上好像在審犯人一樣,沒有99%的把握就放棄!怎會有新的籃海呢?而條件ok的客戶是百中選一的,被審過的犯人聞到自由的空氣不會想離開嗎?所以:被同業移件再正常不過了!

  再者:不要說當舖了,銀行就好!拿欠十萬來說好了,一個本來有三萬收入的人欠銀行十萬小意思嘛!一輩子繳也繳的了!但突然沒了工作又沒一筆十萬的金額償還?請問:利率再低又有什麼用呢?

  當舖呢?一個月繳800元好了,十萬就八千,對一個三萬收入的人就算他一輩子有工作但他沒有一條十萬的金額可償還,那你要他繳一輩子嗎?就算他想繳一輩子但被親友知道後會不會跳出來談判?他說:不然你是要他繳一輩子嗎?如果你是業者你會怎回答?

  所以:在二、三年前我就言:在銀行和當舖業間會成立一個行業介於兩者利率中間,沒想到遇言未成而成:將當舖推到言的行業,這樣的行為:對銀行、當舖、需求者、所有在這方面有需要的人是正面還是反面呢?以銀行的龜毛行為對有需要急用的人會跑去當舖還是銀行??對銀行無形中已傷害。再者:銀行那時呆帳一大堆有政府在當靠山,政府願意當「當舖業」的靠山嗎?

  所以以現在的資訊透明及供需知識快速增加的環境下!「信」字已盪然無存;所以在約一年前我誇了海口,下了一法則為:借貸結果法則一段期間內,不是業者處理客戶就是客戶處理業者!這句話能体會的体會,不然体會的人遇到時就能体會!

  所以:不管當舖業法的變動如何,沒有了信字就沒有配合的切機!當舖要活就要變丫!怎變?心中早已有所譜。當舖轉型的業者不在話下!但如不轉型又要守舊那「借貸結果法則」將臨各位!

          筆名:平狗王子(姓:)

     電話0929-565-168(我要我-一路發)

     若無顯示號碼定不接電話!

     臉書:skypesosyoui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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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年一度而每次舉辦都有相當撿便宜、只擔心不夠買的流當品拍


賣會又要在高雄市開幕了。今年由專門從飾名牌、精品、手


錶……一切的收當商「高雄香奈爾精品當舖」跨刀相助!可讓


今年的拍賣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

 

活動中心只有三天喔!2010/1/29~2010/1/31而已喔!在於左營自由四路九號,下午13:00只到16:00而已喔!請大家把握機會,讓自已更極度風華又省荷苞喔!

 

 

如有任何疑問請打免費電話至該舉辦的當舖業者:0800-8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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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好,世面上淋朗滿目的討債公司大多以事先收費為代催討帳款、債務之公司

而本人因還未成立店面,也不以先收取費用為主的催收人。而本身在當舖界生活了十來年

了,形形色色的債務人也看到不想看了,而自已也考取了「債權委外催收人員」的證照,

所以對呆帳的追回、債務的催收都有一定的能力在,且在費用方面更是與外界的大大不同。

  吾都是先了解案件之難易度再向委託人告知:再請他們決定是否接受收回再拆取的費用

,而不是先收費用再來談案件。所以:有債務、應收帳款、呆帳需要追討的話,請與我連絡

或留言,我會用合法內的最不合法的手段去處理,相信要追回~只要對方不要沒錢、或死了

,我想都還是有辦法的。謝謝。

信箱:tainanshop@gmail.com

即時通:ssos572115 ; downpo

專線:  0936329315

        0929565168~言士權

                 沒號碼不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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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在寫此文章之時,在找相關資料時,看到我頭都大了!過時的文章、簡體字等等,多不勝數。我看我還是就我所知的內容所寫吧!至少比較合乎時效、合乎台灣法令下所寫出來的,沒什麼高低伏筆,但求實事求是,這比較合乎我們的經營理念吧。

什麼是民間借貸

  在之前的文章裡,有談到:商業的形成(當舖的由來一文)請按連結有略述。當然民間借貸也是商業的一種行為。所謂有商才有機,民間借款行為必是早於有法令約束前就有的了。法令之成立必也是一種行為己過度需要約束才會產生的。這是我的想法。如有不當還請指教。所以未經由政府立案之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喔!私下商契有金錢利益的往來(這裡範指:利息收入)都可列為民間借貸

 

什麼是合法的金融機構?

  目前我國合法的金融機構金要係指:銀行法之金融機構(證券、信託……)、非銀行之金融機構,如:典當業(拍賣品、流當品)、保險公司、郵政、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等等。其它的皆為非政府所認可之金融機構!也就是說:不能以「利息收入」為主要的營業收入。

  所以:對近來冒起的一些合法的民間借貸、民間借款、民間借錢門路等等,和銀行緊縮、當舖法令過嚴讓為了解決生活中的金錢煩惱而不得不向其它地方調渡。借著這樣的機會大拿手續費、代書費、違約金的私人借貸不無所在。利息費用也不等。當然:這是兩情相願之舉,只要借方自己認為在便利性、成本思考下,基本上不要太誇張,都不會被視為非法(不然要怎樣,叫我生意不要做喔!)。

所以:民間就是民間,是否合法我想在此只能做為分享吧。

民間借款的合法性?

依民法而言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PS:週年的意思就是年利率。就民法之解說,不得超過20%,但超出20%的大有人在,則要看刑法之解說

 logo

依刑法而言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判決要指請自行GOOGLE:「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要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要旨」等等。

所以:重利係指:1、乘他人急迫2、輕率3、無經驗→取得與原本星不相當者就己有重利之疑!以急迫來說:知道借款人急就加重費用就足以涉及重利罪了

 以經濟學而言

   經濟學之忍欲說我覺得很貼切,雖然這只是一種學說,不一定認可,但我覺得是十分合理。比如我將錢放在銀行裡為了利息我必需忍受這些利息收入而失去購買的能力,只能著購買與享受的這種欲望了。

  所以民間借貸合法性十分不清不楚,如要寫下去不知道要寫多少?所以先就上先參考。也希望對大家能有幫助。再者:如果要選擇的話,是不是應該選擇一間政府立案為前提,而依所定之法而奉行的金融機構為考慮要素呢?

本人(和我配合過的就知道):在軍公教借款、上班族借款之他們所謂的民間貸款、民間借款、民間借貸……等等...只要您合乎軍公教、上班族的條件,皆可為:低息專案的借款人。免擔保、可分期!不挷約、不預扣!讓您借的安心、用的安心。請快洽 

曾聖先:0981309175

lineID... ppppdog

mail:tainanshop@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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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誰呢?我是pppdog,是這的作者,複製 -白內衣.JPG
我的連絡方法:0981309175
mail為:tainanshop@gmail.com 
Line-ID-ppppdog

by pppdog 2014-05-0610:20: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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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誰??名片

我是人見人不愛的平狗...pppdog

為什麼?我自認在借貸這一圈裡,雖然不是出類拔萃,但至少也與眾不同吧!口惡-_-!

為什麼打給我的人都是被人家那個後又那個後才找上我?我又不是神?我當然無法以助!

現在因為資料的發達,網路的流通!需要借錢的人,都會打電話四處問,以為這樣會沒事;我在這裡嚴重的告訴你們!錯錯錯!只要對方問你的車牌還沒關係,但如果問你的身份字號,那我保證:十之八九都會跑聯徵,而不是跑監理站來了解你的車藉資料。

這就像:找代辦的辦銀行貸款一樣,莫名其妙就聯徵三次了!

當舖也是有當舖的聯徵,只要有身份字號,就可以查到你名下的車藉資料-不管你有幾台都查的出來!這個對於個資法而言,我覺得政府應該重視!正派的當舖更是要以身作則!(哪間是正派的當舖?打電話問我,不要算猜!)

本內容己搬家嚕!這是首頁http://pppdog.me,相關文章分類在:借貸和法律民間代書貸款借款行銷代辦借錢注意的事

當舖主要的聯徵號稱「台中線」,借錢聯徵很正常丫!不聯徵怎知道是否別間有借?自不待言。

但:如果只是問問而己,又沒有確定要借?還是沒有確定借不借給你,那就提前連線調聯徵!這樣的行為我覺得:是斷人家的清白,是廢人家的後路!我只是問而已又沒有借?而且問的那台早己經賣了換這台新的又賣了又換了∞次!一樣把你調出來!沒有時效性!

所以:求求你們啦!就算借錢不找我也沒關係,反正我是中立的,只有給中肯的建議!也不要當阿呆!當了阿呆才來找我!幹嘛??所以:本文出了,希望大家有自知之明!不要動不動就打給我!因為我喜歡第一次接觸的客人!相信和我第一次接觸的客人對我的評價很ok吧?

 

這是我在網路生存那麼長的主要原因。聰明點啦!氣死人也!下次再談:軍公教借款me01民間借款之類的陷井!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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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誰??名片

我是人見人不愛的平狗...pppdog

為什麼?我自認在借貸這一圈裡,雖然不是出類拔萃,但至少也與眾不同吧!口惡-_-!

為什麼打給我的人都是被人家那個後又那個後才找上我?我又不是神?我當然無法以助!

現在因為資料的發達,網路的流通!需要借錢的人,都會打電話四處問,以為這樣會沒事;我在這裡嚴重的告訴你們!錯錯錯!只要對方問你的車牌還沒關係,但如果問你的身份字號,那我保證:十之八九都會跑聯徵,而不是跑監理站來了解你的車藉資料。

這就像:找代辦的辦銀行貸款一樣,莫名其妙就聯徵三次了!

當舖也是有當舖的聯徵,只要有身份字號,就可以查到你名下的車藉資料-不管你有幾台都查的出來!這個對於個資法而言,我覺得政府應該重視!正派的當舖更是要以身作則!(哪間是正派的當舖?打電話問我,不要算猜!)

 

當舖主要的聯徵號稱「台中線」,借錢聯徵很正常丫!不聯徵怎知道是否別間有借?自不待言。

但:如果只是問問而己,又沒有確定要借?還是沒有確定借不借給你,那就提前連線調聯徵!這樣的行為我覺得:是斷人家的清白,是廢人家的後路!我只是問而已又沒有借?而且問的那台早己經賣了換這台新的又賣了又換了∞次!一樣把你調出來!沒有時效性!

所以:求求你們啦!就算借錢不找我也沒關係,反正我是中立的,只有給中肯的建議!也不要當阿呆!當了阿呆才來找我!幹嘛??所以:本文出了,希望大家有自知之明!不要動不動就打給我!因為我喜歡第一次接觸的客人!相信和我第一次接觸的客人對我的評價很ok吧?

 

這是我在網路生存那麼長的主要原因。聰明點啦!氣死人也!下次再談:軍公教借款me01民間借款之類的陷井!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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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第二間介紹在高雄的當舖。

第一間是香奈爾當舖(現改阿邦師當舖),第二間就是這個高雄大眾當舖了。

這個blog我很久沒有開放了。

不過:阿邦師當舖相信不用多說了,他是那麼的風光。

當然:高雄大眾當舖也是很有情意的當舖。不然我是不會多介紹的。

大眾成立於民國59年,是間近半世紀的典當金融機構。以「濟弱扶貧、兼予便民」為初宗。並以立法精神之「融通資才、兼具社會救濟之功能」為經營理念。

 

  1. 動產質押、長、短期融資:借款(分期車可)、機車借款(分期亦可),絕不預收

  2. 質當項目包括:

    黃金、、名錶、名牌包、、機車、3C、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電器

    ……等,可謂「萬物皆可當」。亦可「整批典當,分批贖回」。

  3. 另外我們免費的提供​​、房屋等等不動產相關的業務諮詢服務,讓您在理財上能有良善的規劃。

 

最為重要的是:當日借款當日還款免計;絕不事先收取或費用。

以上絕不需言喔!

歡迎您連絡^^

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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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自己的發文:你知道22k的由來嗎?雖然此22k不是黃金的22k,但一看就是純度不過啦!對不對厚?對於上班族群來說:銀行難辦,不肖業者抽很大!手續費幾乎10%以上、還要收代書費、還要綁約!只是令人不爽!和我配合過的,相信他們心中有數。所以:上班族、軍公教、五百大...等等!如果您們能自己衡量是否值得?那我絕對是為您們最省的人!我不是代書(假代書一堆)、我說:我是一階通路!上班族听的懂的啦!

我是一個:為人量身訂做替您尋找最佳的借錢門路!絕不會是死路

22k01 =你知道上班族 22K 的由來嗎

22k的由來

民國九十八年初政府因應金融海嘯導致就業率低落,提出「95-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該方案提供月薪NT26,190元(實領NT22K),鼓勵企業多雇用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請注意,是實領NT22K,月薪是NT26,190元。

因是使用所有納稅人的錢,所以月薪也不能太高,但企業願意的話可以往上加,例如:每月支付五千元就可提供月薪NT31,190元僱用一位大學畢業生,如此美意與良策,不曾聽聞企業表示感激,也未聞企業願意多支付些以更高的薪水雇用,更不曾聽到受益於此方案的大學生感謝政府暫時解決他們的失業問題,只聞有心人士故意曲解為「政府設下的門檻」,媒體也惡意渲染,對於那些研擬與執行此方案的人太不公平。

上班族們《22K》一直被人們曲解為低薪的指標,至今仍然以訛傳訛,說它是政府所設下的門檻,新聞從業人員不斷地引用,幾乎未見媒體說明事件始末與方案內容,記者們不用功令人搖頭,媒體經營者為了自身利益,故意曲解以譁眾取寵,則令人憤慨!

當年的「95-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是個多麼立意良善與溫暖的方案!各項考慮都十分周全,但台灣民眾不僅不肯定,還將其汙衊為「22K低薪」的始作俑者,令我百思不解,曾賦予我美好生命的家鄉何時變得如此陌生?人們為何變得「專精」於批評而吝於讚美呢?過去的台灣人並不是這樣的啊!

嚴長壽先生說:「台灣不缺批評,也不缺看到問題的人,台灣真正缺的是願意捲起袖子做事的人,而你,就是改變的起點!」

真的,打開電視與報紙,疾言厲色、尖酸刻薄的批評充斥於畫面與版面,許多人以批評為職業,許多人的面貌由溫文轉變為猙獰,一切只因媒體經營者以此營利。為何媒體經營者要以破壞社會風氣、阻礙國家發展的代價牟取自己的利益?為何有人為了利益自甘墮落配合演出?我找不到答案,國家亂了,社會風氣敗壞了,再多的財富也買不到幸福!

我舉《22K》的例子,說明它的良善與周全,期盼人們給予肯定,讚美那些當年研擬、執行此方案的團隊。其實,政府與民間做的好事不只這一樁,大家多肯定做事的人,台灣就會更美好!

  嚴長壽先生說:「台灣真正缺的是願意捲起袖子做事的人,而你,就是改變的起點!」我想,更簡單一些,只要肯定、讚美任何「做事」的人,包括為民服務的公務人員,就是捲起了袖子,做了件有價值的事。

:「95-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請參考章忠信先生所撰寫的《別再汙名化22K了》

 

本文資料引用:高雄大眾當舖

資料整理:by pppdog 2014-05-27T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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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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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xnet是我第二個家

我的名字最早是:台南平果王子,後來也不知年紀還是怎樣就變平狗了。也習慣了,所以:台南平狗王子就是我,而英文名字有…pindog、pppdog(取平狗)google+上有我的資料
call-0981309175

yahoo-blog和無名都接續:奇摩交友......等的下場,blog關了,(好在有先見之明,pixnet這裡多少有同步經營);我的知識+己成亂流了,沒有管理員、成為打廣告的地方,那些不是用心經營的廣告方法是不會長久的,只是消費者對網路上用心經營的人不管有信任的心。沒有單純長知識學習的天地了。tw.yahoo.com我覺得變太多了只能令人懷念。

搬家還真是累。先後也PO文在各大logo多到自己也忘了。yahoo-blog(http://tw.myblog.yahoo.com/565-168)搬到了:http://mywall.xuite.net/pppdog,但我幾乎都沒理他了。兩年沒經營了,裡面的資料舊了。

我的專長有-量身訂做尋找借錢門路:我的原則-希望以最低率(當然本身條件因素最重要)的方法幫您週轉。所以我的通路算多吧(原則合法內)比如:

  1. 當舖、錢行、民間信貸、軍公教低息代款(全省)(絕對不是借10萬實拿到7、8萬那一個號稱代書的假地政士)、五百大或相近的公司行號(需有薪轉戶)(基本以南台灣為主)個人信用借款(絕對不是借10萬實拿到7、8萬那一個號稱代書的假地政士)。
  2. 動產質押原車類:汽車貸款、機車借錢。基本上在當舖業法規定係要以留車為原則,但因當舖在台灣是特許業,交通工具為台灣人的生財器具,會要借錢週轉了還要押他的生財器俱???這是立法精神嗎?這是哪個立法委員不知民間疾苦,以為老百姓家裡都有車庫喔!所以只要您有需要,有足夠的相對保障,是不會留您的車的(免留車、原車使用)。
  3. 股票交割代墊款:有在買賣股票的都知道,如果被斷頭的話,後果會怎樣?有時不小心多按了一個0或睡覺的來不及下單,後果是非常非常的嚴重地。所以:長期配合、一次性都可以,股票交割真的可大可小,選對合作對象您才不會有後慮!
  4. 債權催收:本人在民國97年就己考取催收人員的證照(按),所以合法催收,最重要配合性高,和我合作過的都知道,但也有幫他要到錢卻該給我的沒給我,我考慮將他po在網路上,我的好意是因為我在網路永續經營的宗旨,而令我變成覺得可利用的對象,相信我,seo for you NO.1。
  5. 債務協商:本人不比較不同的是協商對象。主要因素:我不喜歡『以債養債』的關念,所以來電週轉都是外面欠一堆又要週轉,我會建議:叫出來協商吧!不管對象是誰?(銀行不用到我啦!不過用銀行協商來騙錢的一堆,自己小心吧!)。所以:外面欠很大,不要再問有什麼門路了,有是有,但解決不了你積欠的金額!
  6. 網站架設:最近都在玩wordpress,所以幾乎沒有時間來這po文章,因為才剛玩wp,但主要還是seo,台南當舖家-國泰當舖是我第一個用wordpress架的網站,還在摸索,但seo(google yahoo己有不錯的成果。

台南平狗王子的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843663
我在台南職訓局數位設計班學習的作品:http://pindogtw.blogspot.tw/
.............等

pppdog-平狗

而這是我第一個用wp做的網站台南當舖http://www.moneyhome.cc

第二個是高雄大眾當舖(未完)http://www.tcpaw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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